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客体关系系列书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客体关系系列书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中客体、标的、对象三个概念之间区别?
呵呵但愿迟到的答复还有点作用。
首先民法中的对象是指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中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部分主体、客体、内容的部分之一,包括有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法律规定的权利等。民法中的标的,确切的说,民法没有规定标的,其实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在民法中落实为客体具体指向的对象,如买卖中的钢笔。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各是什么意思?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2、民事客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虽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但可归结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
中国古代艺术理论中主客体关系?
艺术创作主体与艺术创作客体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艺术创作主体即艺术家。艺术创作的客体,则指有一定审美价值,或者经过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特殊的社会生活、自然界和包括人在内的客观世界。它是艺术创作主体参照、实践和创造的对象。
艺术创造客体是艺术主体的主观观照,是用心灵浸泡过的社会生活。
所谓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指的是那些本身就富有诗意,具有美的属性的社会美、自然美。能直接激发人的美感,无疑是属于有审美价值的事物。艺术反映生活中的美,同时也要反映生活中的丑,但要化“生活丑”为艺术美,通过艺术处理使之具有审美价值。
由此也可看出,艺术创作的客体能否具有审美价值,关键在于创作主体对创作客体的关照、实践和创作。
艺术创作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交流与相互作用是双向的,即主体可以影响、作用于客体,客体也可以影响、作用于主体。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主体应居于矛盾的主导方面,主体的价值将通过对客体的实践和创作而得到实现。
唐代画家张璪的“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精辟而深刻地概括了艺术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对立统一的关系。
从另一方面来讲,艺术创作主体本身就是社会中的一员,他总是要受到客观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制约,包括其作品在内。而艺术作品又是艺术创作主体能动地反映和社会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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