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告法医疗器械推荐书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广告法医疗器械推荐书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类医疗器械夸大宣传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广告以虚***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广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处罚……两年内不得发布广告……处以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而实际处罚要综合处罚。恐怕不止“5万”元!
外包装写“中医养生”四个字违反广告法吗?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名医一词违反广告法吗?
违法
违反广告法18.19条,《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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